民盟丹东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
发布时间:2018-08-15 09:41:31      来源:中国民主同盟丹东市委员会      浏览:1410次

民盟丹东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

(民盟丹东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) 

 

根据《中国民主同盟章程》有关规定,修订本规则。

一、民盟丹东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在盟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召开全体会议,领导丹东民盟组织的工作。

二、全体会议的职责

(一)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,民盟中央、民盟省委、中共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,盟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精神;

(二)贯彻执行民盟中央、民盟省委、中共市委的工作部署和安排;

(三)审议决定召开盟员代表大会及有关事项;

(四)审议决定主委会议提出的民盟市委工作报告、文件、重要工作、重大事项等;

(五)审议决定任免正、副秘书长,选举增补委员,审议批准辞免委员,审议决定设立、调整专门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和部门及其负责人;

(六)审议通过以民盟市委名义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提案、建议、社情民意、理论课题等重要材料;

(七)审议批准新盟员、盟员退盟、盟员处分等事项。

三、全体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。

四、全体会议由主委会议决定召开,日程、议程(草案)由主委会议提出,会议由主委或受委托的副主委主持,由民盟市委机关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并负责整理存档。

五、全体会议须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。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,须在会前向主委或驻会副主委请假。主委会议根据会议内容,决定列席人员。

六、全体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,所有议题须经半数以上组成人员的同意方能作出决定。重要议题需征求未出席会议的委员意见。

七、与会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,对于必须保密的内容,未经会议同意不得外传。

八、必要时,主委会议可决定召开全体(扩大)会议,出席、列席人员由主委会议决定。

九、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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