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盟丹东市第十一届委员会主委会议工作规则
(民盟丹东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六次主委会议通过)
根据《中国民主同盟章程》有关规定,修订本规则。
一、民盟丹东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,由委员会主委、副主委、秘书长组成主委会议,领导丹东民盟组织的日常工作。
二、主委会议的职责:
(一)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,民盟中央、民盟省委、中共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,盟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精神;
(二)领导落实民盟中央、民盟省委、中共市委、全体会议决定的工作部署和安排;
(三)审议决定召开全体会议及有关事项;
(四)审议决定民盟市委重要工作;
(五)审议决定领导班子分工、机关人事任免;
(六)审议通过需提交全体会议决定的民盟市委工作报告、文件、重要工作、重大事项等;
(七)审议通过需提交全体会议决定的任免正、副秘书长建议名单,增补、辞免委员建议名单,设立、调整专门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和部门的方案及其负责人建议名单;
(八)审议通过以民盟市委名义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提案、建议、社情民意、理论课题等重要材料;
(九)审议批准基层组织的建立、合并、撤销、调整以及换届、届中调整,必要时可直接任免基层组织委员会委员;
(十)审议批准新盟员;
(十一)审议决定先进集体、先进个人等评选事项。
三、主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。
四、主委会议的日期、议程(草案)由主委提出,会议由主委主持,由民盟市委机关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并负责整理存档。
五、主委会议须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,须在会前向主委请假。主委会议根据会议内容,确定列席人员。
六、主委会议实行主集中制原则,所有议题须经半数以上组成人员的同意方能作出决定。重要议题需征求未出席人员意见,并做好记录。
七、与会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,对于必须保密的内容,未经会议同意不得外传。
八、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