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盟丹东市第十届委员会档案工作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13-07-04 17:02:47      来源:中国民主同盟丹东市委员会      浏览:909次


根据《档案法》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和要求,结合民盟市委的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   一、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

(一)民盟中央文件材料的归档

1、民盟中央主席会议纪要、工作通讯、组织工作通讯;

2、民盟中央重要文件、学习材料;

3、民盟中央其它文件材料。

(二)民盟省委文件材料的归档

1、民盟省委工作计划、总结;

2、民盟省委重要文件、学习材料;

3、盟务工作简报;

4、民盟省委其它文件材料。

(三)民盟市委文件材料的归档

1、民盟市委工作计划、总结;

2、民盟市委上报民盟省委的各类材料、报表;

3、民盟市委大事记、组织沿革、年鉴;

4、民盟市委提案;

5、民盟市委其它文件材料。

二、会议材料的归档范围

(一)民盟省委会议材料

1、民盟省委全委会议材料;由代表民盟市委参加会议的主委(副主委)带回;

2、民盟省委常委会议材料;由代表民盟市委参加会议的主委(副主委)带回;

3、民盟省委其它类会议中需要民盟市委学习、传达、贯彻执行的材料;

4、民盟省委其它类会议中代表民盟市委参加会议同志的发言稿。

(二)政协会议材料

1、省政协全委会、常委会民盟市委驻会领导的发言材料;

2、市政协全委会、常委会民盟市委驻会领导的发言材料。

(三)民盟市委会议材料

1、民盟市委全体会议、主委会议材料;

2、民盟市委专门委员会会议材料;

3、民盟市委其它会议材料。

三、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

(一)民盟中央、民盟省委邮寄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档案工作人员登记、传阅后归档;

(二)民盟中央、民盟省委部门邮寄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档案工作人员登记,交驻会领导批示有关部门传阅、执行后归档;

(三)会议材料由与会人员在会后一周内归档,档案工作人员要按期索要。

四、文件传阅制度

(一)民盟中央、民盟省委邮寄的文件由办公室档案工作人员登记,交驻会领导批示兼职领导、有关部门、人员传阅;

(二)中共市委、市政府文件由办公室档案工作人员登记,交驻会领导批示有关部门、人员传阅;

(三)会议材料交办公室,经驻会领导批示兼职领导、全委会、有关部门、机关全体阅读;

(四)文件传阅要按规定时间传阅,传阅人员传阅后需在传阅单签字。

五、档案的保管制度

(一)本单位形成各种门类和不同载体的档案,由档案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管理;

(二)档案保管要设有专用的库房,与办公室、阅览室分开;

(三)档案保管要有防火、防盗、防虫、防光、防潮、防高温、防尘、防鼠等设施,确保档案的安全;

(四)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,发现问题,及时采取补救措施;

(五)做好档案的统计、移出、销毁等级,做到帐物相符;

(六)非本室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房。

六、档案利用制度

(一)档案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内容和状况,积极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,编制各种检索工具,做到调卷迅速准确;

(二)本机关人员查阅重要档案需经主管领导批准,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时,需持介绍信。利用者查阅、摘抄、复制档案要填写借阅单,方可借阅,用后填写利用效果交档案室存查;

(三)利用者必须对所借档案做到保密,严禁填注、无损、抽取、拆散,归还时管理人员要逐张检查清单,遇有上述情况要追究责任;

(四)档案人员要注意收集档案利用效果,定期进行利用分析,改进服务方式和方法。

七、档案借阅制度

(一)根据《档案法》和《保密法》的规定,查阅档案人员有保守秘密的义务;

(二)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服务思想和服务方向,积极主动地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;

(三)本机关各科室查阅属于本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档案,经本部门领导批准,填写借阅登记后,方可查阅;

(四)外单位查阅档案者,必须持单位介绍信,经领导批准后,方可查阅;

(五)查阅全委会议、主委会议记录和有关重要档案文件,须经驻会领导批准;

(六)查阅档案只限在阅览室内进行,不得拿出。特殊情况需外借,应征求档案人员同意,办理手续,期限不得超过十天,归还后注销手续;

(七)档案人员要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,不得私拆、抽取、勾划、污损、涂改。

八、阅档须知

(一)档案人员必须经驻会领导同意或单位介绍信;

(二)阅档人员不得损坏档案和材料;

(三)需抄录和复制的材料必须经主委同意;

(四)档案室严禁吸烟;

(五)在阅档时不准勾划、污损、涂改、折页档案资料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民盟丹东市委员会

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2年3月28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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